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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,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:
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;
领导、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;
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;
讨论、决定本市内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
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,决定对本市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的部分变更;
监督市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;
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;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;
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;
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从市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。决定代理检察长,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;
根据市长的提名,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、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;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,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;
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;
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;
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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